刑訴法管轄的相關規定是怎樣的?
在司法實踐中,犯罪分子中的有些慣犯具有一定的犯罪反偵查經驗,為了增加公安機關偵破案件的難度,妄圖逃避公安機關的追捕和法律的懲罰,往往居無定所,頻繁、流動作案,不僅給案件偵查造成阻礙,而且還會使多地公安機關的偵查工作形成交叉和重複,為此,刑訴法對案件的偵查和審理制定了相應的管轄規定,那麼,刑訴法管轄的相關規定是什麼呢?
一、管轄
我國刑事訴訟法中的管轄,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依照法律規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統內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
我國刑事訴訟法中的管轄,分為立案管轄和審判管轄兩大類。
二、立案管轄
立案管轄,又稱職能管轄或部門管轄,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職權範圍,也就是各專門機關之間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範圍上的權限劃分。
三、公安機關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1款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特別關注:“法律另有規定”一種是指雖然實體法上列為刑事案件,但在程序法上規定不需要偵查,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自訴案件就屬於這種情況。另一種是指法律規定應由其他機關或部門立案偵查的刑事案件。這類案件有:
1、人民檢察院依法管轄的自偵案件;
2、國家安全機關依法立案偵查的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
3、軍隊保衞部門依法立案偵查的軍隊內部發生的案件;
4、監獄依法立案偵查的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案件。
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跨地區系列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必要時,可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或者由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立案偵查。旅客列車上發生的刑事案件,由負責該車乘務的乘警隊所屬的鐵路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綜上所述,關於刑訴法管轄的相關規定,主要包括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的刑事案件受理劃分原則,其中,公安機關的立案管轄權一般情況下為犯罪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機關立案,或者由疑犯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流動作案的管轄權為首次受理案件的公安機關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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