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庭審流程有哪些內容
一、刑事訴訟庭審流程有哪些內容
1.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
2.將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10日以前送達當事人。對於被告人未委託辯護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託辯護人,或者在必要的時候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3.通知被告人、辯護人於開庭5日前提供出庭作證的身份、住址、通訊處明確的證人、鑑定人名單及不出庭作證的證人、鑑定人名單和擬當庭宣讀、出示的證據複印件、照片。
4.將開庭的時間、地點在開庭3日以前通知檢察院。
5.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勘驗、檢查筆錄製作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3日以前送達。
特別關注:人民法院通知公訴機關或者辯護人提供的證人時,如果該證人表示拒絕出庭作證或者按照所提供的證人通訊地址未能通知到該證人的,應當及時告知申請通知該證人的公訴機關或者辯護人。
6.公開審判的案件,在開庭3日以前先期公佈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二、被告人是否有權要求證人出庭作出?
《刑事訴訟法》第187條規定:“經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本條旨在保護法益是親屬之間的倫理關係價值。
刑事訴訟法考慮到強制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對被告人進行指證不利於家庭關係的維繫,明確免除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出庭作證義務。但法律並不剝奪直系親屬出庭作證的權利,只要證人有此意願,就可以自願出庭。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及其家屬可以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辯護人接受委託,在審判中為被告人依法進行辯護,是辯護人的一項義務。被告人認為辯護人的辯護對自己不利的,有權拒絕辯護人的辯護,由自己進行辯護或者另行委託其他辯護人進行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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