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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數額認定是在審查起訴階段嗎?

盜竊數額認定是在審查起訴階段嗎?

一、盜竊數額認定是在審查起訴階段嗎?

人民法院才是法定的審判機關,盜竊罪的數額認定,是在法庭審判階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

(二)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一條之規定: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在跨地區運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盜竊地點無法查證的,盜竊數額是否達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應當根據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確定的有關數額標準認定;盜竊毒品等違禁品,應當按照盜竊罪處理的,根據情節輕重量刑。

根據《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在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幅度內,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上述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對具體案件中數額的認定應依照案件受理地法院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為標準。

綜合上面所説的,盜竊數額的認定只有確定出最終的結果才能對案件進行判決;一般數額越大所存在的刑法就會越重,因此,對於法院在處理的時候就會結合實際情況來,但如果在此期間而積極的歸還盜竊的數額,那麼也是有減輕刑法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