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收集訴訟時效中斷的證據?
一、如何收集訴訟時效中斷的證據?
中斷訴訟時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訴訟(起訴)、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請求(權利人直接向義務人作出請求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者對方同意履行義務(承諾)。這些事由區別於中止訴訟時效的事由,都是依當事人主觀意志而實施的行為。書面材料,如通知,律師函,對方作出同意給付、分期給付的承諾,證人證言、電話錄音、短信(後三方儘量有其他輔助證據)。
二、 如證據仍有不足,可結合訴訟中止情形:
(一)不可抗力。
(二)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喪失行為能力。
(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無法主張權利等,保證未過訴訟時效。
三、訴訟時效中斷適用於:
(一)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事實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其特點在於均是當事人有意識的行為,包括起訴、權利人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的行為。這些法定事由只要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出現即引起時效的中斷(具體事由後述)。
(二)中斷訴訟時效的法定事由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任何階段均產生中斷的法律效力。而且訴訟時效中斷的次數不受法律限制,也就是説,訴訟時效因權利人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後,權利人在新的訴訟時效期間,再次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再次同意履行義務的,可以認定為訴訟時效再次中斷。
(三)從訴訟時效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從而法定事由發生之前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歸於無效,與重新計算的時效期間沒有關係,在此種意義上,民法學稱訴訟時效中斷為根本性障礙。
有關訴訟時效中斷的證據或者條件在我國的相關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司法機關在對相關事項進行明確時,必須提供法律規定的可以導致訴訟時效中斷的條件和證據,否則是不可以進行相關事項認定的,具體情況應當結合實際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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