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員會提請逮捕程序是怎樣的?
監察委員會提請逮捕程序
監察委不能直接逮捕,但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可以將調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一條,規定監察委員會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
(一)對公職人員開展廉政教育,對其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涉嫌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三)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
檢察機關審查批捕活動包括如下內容:
(1)審查批捕的決定者是檢察長或監察委員會。一般情況下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則要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2)作出審查批捕決定的時間是7天到20天。對已被拘留嫌疑人,應當在接到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7日內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未被拘留的,應當在15日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案件不得超過20日。
(3)審查批捕決定的內容只能是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不能是其他決定(如補充偵查決定)。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説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4)審查批捕時的訊問犯罪嫌疑人程度。六部委《規定》與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均規定了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捕中如認為報請批准逮捕的證據有疑問的,可以複核有關證據,訊問犯罪嫌犯人、詢問證人。
(5)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的監督。人民檢察院辦理審查逮捕案件,發現應當逮捕而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建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如果公安機關不提請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人民檢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決定,送達公安機關執行。
監察委員會通常一般的案件同公安機關一樣,並不可以直接逮捕,但是如果案件時符合逮捕條件的,並且屬於公職人員的等職務犯罪的,那麼會涉及監察機關逮捕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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