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不作為辯護種類有什麼?
一、行政不作為辯護種類有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2條、第33條和第34條,我國刑事訴訟中的辯護種類有三種:
1、自行辯護
自行辯護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針對指控進行反駁、申辯和辯解的行為。自行辯護權與國家追訴權是同時產生的,任何公民一旦被追訴,進入刑事訴訟程序,就自動享有自行辯護權,進行上述辯護行為。自行辯護權貫穿於整個刑事訴訟,無論是在偵查階段,還是在審判階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為自己辯護。
2、委託辯護
委託辯護,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委託律師或其他公民擔任辯護人,協助其進行辯護。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3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辯護人的時間具體又可分為兩種情況: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隨時有權委託辯護人。
3、法律援助辯護
法律援助辯護,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存在法定的情形,而由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辯護。因此,法律援助辯護是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為前提的,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經委託辯護人,那麼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存在法律援助辯護的問題。我國《刑事訴訟法》第34條對法律援助辯護的情形和程序進行了專門規定,總體上講分為申請指派援助和法定指派援助兩種情形。
二、行政不作為可訴訟嗎
不是所有的行政不作為都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只有法律規定的可訴性行政不作為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五十四條 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判決維持。
(二)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證據不足的;
2.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職權的;
5.濫用職權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四)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
公職人員也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國家政府的形象和權威,所以在進行工作時一定要按照相關的規定去執行,這樣也是為了更好的保障所有公民的合法權益,如果公職人員以及相關部門有行政不作為的情況下公民是可以向上級主管機關投訴或者是申請行政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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