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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全流程怎樣辦理

刑事訴訟全流程怎樣辦理

一、刑事訴訟全流程怎樣辦理的

1、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內作出是否提起公訴的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注:在此期間內,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以兩次為限,每次不得超過1個月,補充偵查期限不計算在審查起訴期限內);

2、一審法院自受理公訴案件後一般應在1個月內宣判,至遲不超過1個半月;對於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重大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可以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法院批准再延長1個月(注:在此期間內,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補充偵查期限不計算在內);

3、在宣判後10日內,被告可以提起上訴,檢察院可以提起抗訴(注:被害人不服一審判決的,有權自收到判決書後5日內請求檢察院提起抗訴,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請求後5日內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

4、二審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個月內宣判,至遲不超過1個半月;對於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重大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可以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法院批准再延長1個月;對於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5、對於被告被判處死刑的,自判決生效之日起3日內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進行死刑複核;

6、死刑複核後向一審人民法院下達死刑執行命令;

7、一審人民法院自接到死刑執行命令之日起7日內執行死刑。

我國的相關刑事案件需要按照我國的相應的規定進行辦理,相關的訴訟流程需要按照我國的相關規定進行辦理。這類案件需要相關的當事人,根據相關的規定收集相關的證據,按照我國的相關刑法規定,審理這類相關的違法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