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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管轄異議書範本

刑事案件管轄異議書範本

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之後,檢察院是會向法院提起公訴的,但是一旦檢察院沒有選對法院,犯罪嫌疑人就可以提起管轄權異議。這個時候,犯罪嫌疑人還需要向法院交納管轄異議書。那麼大家知道刑事案件管轄異議書怎麼寫嗎?下面本站小編為大家介紹了一篇範本,給大家參考一下。

刑事案件管轄異議書

作為張勇的辯護人,根據本案事實、法律、司法解釋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批覆精神,認為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佛山中院)受理的由佛山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鄭小平、張勇涉嫌犯合同詐騙罪、張勇涉嫌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一案沒有管轄權。

一、佛山市不是本案的“犯罪地”,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鄭小平、張勇涉嫌犯合同詐騙罪一案沒有管轄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二條規定“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因此,確定一人民法院對一刑事案件是否有管轄權就是考察“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其一是否在該人民法院所在的行政區域範圍內。本案:

1、佛山不是本案的“犯罪行為發生地”。

“犯罪行為發生地”是指犯罪行為的預備地、着手地、實施地,即實施犯罪行為的各個階段所處的相應的地域空間。合同詐騙罪的行為發生地主要體現為合同談判地、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虛假事實偽造地等。本案,上述犯罪行為發生地明顯均不在佛山行政區域內,顯然佛山不是本案的“犯罪行為發生地”。因此,佛山中院不能以佛山市是本案“犯罪行為發生地”為由行使管轄權。

2、佛山不是本案的“犯罪結果發生地”。

1998年《<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二條在首先規定了“犯罪地是指犯罪行為發生地”的同時明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財產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分子實際取得財產的犯罪結果發生地。”,確立了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財產犯罪的“實際取得財產的犯罪結果發生地”為“犯罪地”的地域管轄的確定規則,但沒有將其他形式的犯罪的“犯罪結果發生地”規定為“犯罪地”。根據犯罪形勢和犯罪手段的日益變化,原地域管轄規則已顯得內容過於簡約、過於籠統和過於原則,不利於實現刑法職能。因此現行《<刑事訴訟法>解釋》)一改原《解釋》的表述,直接規定了“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把“犯罪結果發生地”直接列入了“犯罪地”的範圍,明確了任何形式的犯罪的“犯罪結果發生地”都是“犯罪地”的地域管轄的確定規則,實現了與刑法一致的法律的統一性要求,體現了刑事立法的進步。

犯罪結果,簡言之就是犯罪行為給犯罪客體所造成的損害。而犯罪結果發生地一般的理解就是指造成這種損害的實際行為或事實的產生地,即在什麼地方產生了這種損害的法律事實。合同詐騙罪侵犯的容體是複雜客體,既侵犯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也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1979年《刑法》沒有將合同詐騙行為單獨設立罪名而是按詐騙罪處罰,便明確地説明了這一點。修訂後的刑法雖將合同詐騙罪歸於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但從合同詐騙行為本身來考察,並不否認該罪侵犯財產所有權的屬性。有鑑於此,合同詐騙罪侵犯的客體首先也是最根本的是侵犯了國家對合同的管理秩序。從這個層面上分析本案該罪的“犯罪地”,是根本得不出佛山中院有管轄權結論的,因此本意見已沒必要再予評價。也因為如此,本辯護人關於本案的“管轄權”問題就僅從“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財產犯罪”這一層面進行分析和判斷。

如是,其“犯罪結果發生地”的認定應該適用什麼規則?本辯護人認為:1998年《<刑事訴訟法>解釋》與現行《<刑事訴訟法>解釋》雖然對“犯罪地”做了不同的表述,但現行《<刑事訴訟法>解釋》的立法目的是為了統一地域管轄的標準,將所有犯罪的“犯罪結果發生地”都作為確定地域管轄的標準之一,但並沒有否認原“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財產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分子實際取得財產的犯罪結果發生地。”的地域管轄規則。任何一部法律都不是突如其來的,法律之間所具有的延續性和承繼性決定了法律的統一性,因此堅持歷史解釋的立場是立法者的正確價值取向。也就是説,在新《刑事訴訟法》效力下,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財產犯罪,犯罪分子實際取得財產的犯罪結果發生地才是犯罪地。

本案,“受害人”孫旭光聲稱被鄭小平、張勇利用合同“騙取”的財產達5億元人民幣,但在各方當事人實施合同行為時,除孫旭光個人通過佛山銀行以轉賬形式支付了少部分的4000餘萬元合同標的款外,合同談判地、簽訂地、履行地、“虛假事實”偽造地以及其所支付的大部分款項的支付地都是在佛山以外的地區。

本案的另一事實是,除孫旭光以外的林光明、林玉輝和吳小興等“受害人”,户籍全在佛山以外地區,其同案“被騙”的2.25億元也均由佛山以外的的銀行支付到合同“鄭小平公司”所在地的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及北京等根據合同當事人約定的佛山以外的地區。

如何確定“犯罪分子實際取得財產地”,辯護人認為:在刑事規範沒有明示其具體含義時,以形式邏輯、規範目的及該規定事項的當然屬性和道理,應該按照一般社會公眾所理解的法律條文用語及通常思維的方式,對其進行文意理解。即“實際取得財產地”就是犯罪分子實際佔有、掌握、控制他人財產的所在地,也就是他人財產所有權實際轉移到犯罪分子手裏的轉移地。

根據民法原理,所有權依交付而轉移,那麼交付地自然就是財產的轉移地。銀行轉賬是由付款人將應付款交由付款地銀行,委託銀行按照付款人指定的收款人所在地銀行、賬户將應付款項支付給收款人。款項由付款人付款到收款人收到款,要經過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銀行的交割和處理。這個空間和過程表明,付款銀行所在地叫付款地,收到款銀行所在地叫收款地;款項在到達收款人賬户時實現款項的交付,完成付款人款項所有權的轉移。因此,收款人賬户銀行所在地是銀行交易人實際取得財產地。

由此應該認定,孫旭光通過佛山銀行以轉賬形式支付標的款,佛山是付款地;鄭小平(或其公司)收到孫旭光支付的款項銀行所在地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或北京市是收款地,是款項所有權的轉移地,是鄭小平實際取得財產地,也就是鄭小平涉嫌合同詐騙罪的犯罪結果發生地。

因此,佛山中院不能以佛山市是本案“犯罪結果發生地”為由行使管轄權。

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批覆精神,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鄭小平、張勇涉嫌犯合同詐騙罪一案沒有管轄權。

1999年第1期《刑事審判參考》第六號案例刊載了題為《藍海詐騙案——以傳真方式進行經濟合同詐騙案件如何確定審判管轄》的案例(1999年《法律適用》第5期、2014年再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觀點集成》同文刊載)。該案例通過最高人民法院對該案的審理,在查證該案被告人藍海的犯罪地、住所地均在四川綿陽、接收合同傳真的一方在湖南、受害人即被騙單位是湖南公司、最初受理該案並進行偵查、起訴工作的司法機關均為湖南省司法機關、被騙款項的匯款地也是在湖南的基礎上認為,該案被告人藍海的犯罪地、住所地均在四川綿陽,即不存在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管轄不明或者需要移送管轄的情況,即不存在需要指定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情由,以給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批覆的方式認定湖南法院對此案無管轄權,明確該案應由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將案件退回檢察機關,由他們按法律規定將此案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審理。

該案例的意義在於最高人民法院沒有因受害人住所地在湖南、傳真地在湖南、最初受理該案並進行偵查、起訴工作的司法機關均為湖南省司法機關及匯款地在湖南就當然確定湖南就是“犯罪地”、湖南法院對此案就有管轄權;該案例的另一重要意義在於,該案發生於1996年而為1999年第1期《刑事審判參考》、更為今年再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觀點集成》所採用,説明該案例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該案的批覆具有普遍的指導意義和長久的法律效力。

《刑事審判參考》作為最高人民法院用以指導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工作的刊物,通過主要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的典型案例,加強對全國法院刑事審判工作的指導,以便更加準確、嚴格地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進一步提高刑事審判質量,其所刊載的相關案例都可以被稱之為準判例。

因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上述案例、批覆精神及《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解釋》相關規定,鄭小平、張勇涉嫌犯合同詐騙罪的犯罪地不在佛山。據此,佛山中院對該案沒有管轄權。佛山中院應將案件退回佛山市人民檢察院,由他們按法律規定將此案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審理。

三、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張勇涉嫌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一案沒有管轄權。

本案非常明顯,張勇涉嫌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犯罪行為的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都不在佛山市,較前一案件,此為獨立的罪名。故對此案,佛山中院沒有管轄權。

四、偵查機關對此案有無管轄權,不影響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沒有管轄權的認定。

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以匯款地在佛山為由對此案立案偵查,關於其有無管轄權的問題,此案的諸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均與佛山市及上級各級公安機關及檢察機關進行了長時間的交涉與論證;中國人民大學為此專門召開了名為“佛山模式”的研討會,明確認定佛山市公安機關對此案沒有管轄權,指出南海公安機關對此案的立案偵查行為屬違法立案行為。

鑑於我國刑事法律、司法解釋、行政解釋對公檢法機關在處理刑事案件職權規定上存在不相一致甚至是衝突的現狀,辯護人認為,人民法院的管轄權必須依法律確定,對管轄權的確定規則必須恆定,不能任意解釋或曲解,以此保證任何案件都能實現由“法定法官”公正審判,而不致發生為特定案件任意指派法官、“以操縱由何人審判的方式、來操縱審判結果”的情形。因此,人民法院在履行刑事審判權時,應以刑事法律、司法解釋為依據,不受偵查機關、公訴機關或行政指令的不當引導和制約,嚴格依法審查案件的管轄權,真正實現獨立審判。

本辯護人綜合以上觀點,認為無論偵查機關對此案有無管轄權,都不影響佛山中院沒有管轄權的認定。

五、本案應由內蒙古自治區法院或北京市法院審理。

本案,犯罪嫌疑人鄭小平、張勇居住地均在內蒙古自治區;其涉嫌實施合同詐騙的行為地涉及到內蒙古及北京等地;接受“騙款”所在地也在內蒙古及北京等地;“受害人”曾於2011年11月向北京市公安機關報案;其所“騙款”的主要投資地、借出地、轉移地等均在內蒙古及北京等地。因此,為公平公正處理此案,本案應由內蒙古自治區法院或北京市法院審理。

六、依法行使管轄權是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證。

嚴格地説,管轄權問題屬於程序範疇。人民法院依法行使管轄權,是法治的要求,是維護程序公正和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需要。現行刑事訴訟法律雖尚無明文規定當事人的“管轄權異議”制度,但審判和辯護實踐表明,管轄權異議是眾多刑事案件訴、辯、審各方都難以迴避的爭議的焦點,其爭議甚至影響到案件的正常審理。如果一個法院無管轄權而去實施審判權,那麼它就是一種違反訴訟程序的行為,就是程序不公的表現,這個審判就是非法的、不公正的。其導致的直接後果要麼就是冤假錯案,要麼就是當事人從此開始無休止的上訴、申訴、上訪之路,從根本上動搖了建立在司法公正基礎上的民主制度。

本案自佛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以來就一直倍受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相關辯護人倡議成立的“南海案律師觀察團”也一直對該案給予了長期的有效追蹤。共同關注的焦點不是案件如何審判,而是這個案件究竟應由誰審判的問題。

因此,除本案當事人提出了管轄權異議申請外,在佛山中院舉行的庭前會議上,相關辯護人也同樣提出了管轄權異議,但卻被口頭形式駁回。

綜上,辯護人希望佛山中院能參考本辯護人的上述意見,重新審議該案的管轄權,做到以法服人,維護司法公正。

以上意見請予審議並復!

此致

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異議人:xxx

xx年xx月xx日

以上就是小編介紹的刑事案件管轄異議書範本,大家可以做個參考,不是每個人的情況都是一樣的,案情不同書寫的管轄異議申請書內容肯定也不一樣,如果你有相關的問題卻又不知道該如何寫管轄異議書的時候,可以委託本站網站的律師,讓他們來為你書寫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