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結夥作案指的是什麼?
在我國,為了懲處犯罪,我國制定了刑法,並且有很多的專業術語來進行多種行為之間的區別和法律適用,例如,結夥作案,便是刑訴法中的一個概念和規定了,這屬於一個法律上的專業術語,很多外行人士對此不甚瞭解。那麼,《刑訴法》結夥作案指的是什麼呢?小編在下文為大家介紹它的概念。
一、刑訴法結夥作案指的是什麼
“結夥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第一,兩個不屬於結夥作案,需三人以上。第二,不能只看人數,還要看是否有共謀行為或者存在共同犯意,並且共同實施了同種犯罪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二十五條 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審查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本條規定的“流竄作案”,是指跨市、縣管轄範圍連續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後逃跑到外市、縣繼續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結夥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二、流竄作案、結夥作案、多次作案的區別
流竄作案、結夥作案、多次作案的區別主要就是概念不同
(一)流竄作案,指行為人在一段時間內先後在不同的地方作案。凡構成犯罪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屬於流竄犯罪分子:
1、跨市、縣管轄範圍連續作案的;
2、在居住地作案後,逃跑到外省、市、縣繼續作案的。
(二)結夥作案指兩人以上,作案是做違法的事。用在法律上專指故意的那種。故是“兩人以上共同故意實施違法行為”。
(三)多次作案,指在以前有過作案事件的情況下一而再再而三的犯案。
(1)“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適用不同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10 條的解釋“, 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但在辦案實踐中,有許多作案次數為兩次或一次的也以“多次作案”為拘留延長理由,顯然是失當的。
關於“結夥作案”的含義,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10條的規定,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2)“流竄作案”的適用存在泛化傾向,户籍地對延長拘留期限有較大影響。
結夥作案,就是三個人以及以上的人實施的犯罪行為。除了結夥作案以外,我們在閲讀法條過程中,會遇到多次作案以及流竄作案等等問題,他們三者之間經常會一起出現,使得人們容易搞混。它們三者的區別問題我們需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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