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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夥作案拒不認罪能夠免於刑罰嗎?

結夥作案拒不認罪能夠免於刑罰嗎?

隨着我國不斷加強立法的趨勢,社會也越來越和諧穩定,在普世價值觀下,不管是什麼情況下,只要構成犯罪都是不應該被饒恕的。有些時候可能是團隊作案,那麼每個人所犯的罪都是一樣的嗎這是我們會想到的問題,另外如果結夥作案拒不認罪能夠免於刑罰嗎,什麼是結夥作案呢?小編將為您一一解答。

一、結夥作案拒不認罪能夠免於刑罰嗎

拒不認罪的犯罪嫌疑人,只要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證實犯罪人確實違法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免於刑事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四條對證據的真實性,應當綜合全案證據進行審查。對證據的證明力,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從證據與待證事實的關聯程度、證據之間的聯繫等方面進行審查判斷。證據之間具有內在聯繫,共同指向同一待證事實,不存在無法排除的矛盾和無法解釋的疑問的,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第一百零五條沒有直接證據,但間接證據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一)證據已經查證屬實;(二)證據之間相互印證,不存在無法排除的矛盾和無法解釋的疑問;(三)全案證據已經形成完整的證明體系;(四)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足以排除合理懷疑,結論具有唯一性;(五)運用證據進行的推理符合邏輯和經驗。

二、什麼是結夥作案

根據法律的規定,二人以上作案的(含二人),即為結夥作案。

作案三次以上的(含三次),即為多次作案。

結夥作案的,對於犯罪嫌疑人的處理,要根據本人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確定主犯和從犯,然後分別量刑,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是傷害案件,在案件中有證據證明受害人的傷情是某一人所為,則另一人不涉嫌犯罪,不能追究刑事責任。

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是刑訴法規定的延長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的三種情形。在實踐中,由於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下稱《程序規定》)將“結夥作案”解釋為“二人以上共同作案”,導致“結夥作案”時常被擴大解釋,不當延長拘留期限情形時有發生。

《程序規定》將“結夥作案”解釋為“二人以上共同作案”,並不意味着“二人以上共同作案”一律以“結夥作案”論。“結夥作案”是刑事訴訟法上的概念,一般理解為既包括犯罪集團等有組織犯罪形式,也包括結合比較鬆散、臨時糾合的一般共同犯罪形式。“結夥作案”一般表現為二人以上的不確定的多數人,為實施犯罪糾合在一起,在形式上有明顯的糾集過程,所涉及的犯罪事實相對複雜。犯罪事實單一、人員構成明確、人數相對固定的共同犯罪案件,不能認定為“結夥作案”。

鑑於現行法律法規對“結夥作案”未作出明確界定,筆者建議,以司法解釋形式,對“結夥作案”作出界定,明確“結夥作案”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二人以上共同作案;(2)共同作案前有明確的組織、策劃過程;(3)所涉案件事實複雜。

司法解釋同時應當規定隨意延長拘留期至三十日的辦案責任。案情簡單,基本證據具備,在延長期內未補充調取新的證據的,應屬違法延長拘留期限,辦案人、批准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檢察機關偵查監督部門應加強對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強制措施的監督,對因案件偵查取證以外的原因擅自延長拘留期限至三十日的情形,可以通過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等形式進行監督糾正。

以及什麼是結夥作案的規定。判定結夥作案主要有人數、預謀和案件的複雜性三個條件,結夥作案裏是有特殊情況可以免於刑罰的,但如果確實犯罪卻不認罪的話最後只會給自己帶來更嚴厲的懲罰。這就是小編整理出來的結果,若您還有其他問題,可以在本站網站詳詢我們專業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