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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夥作案的構成要素有什麼

結夥作案的構成要素:結夥犯罪是指二人以上結幫成夥、沒有組織的共同犯罪。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審查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本條規定的流竄作案,是指跨市、縣管轄範圍連續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後逃跑到外市、縣繼續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結夥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結夥作案的構成要素有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