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案不服判決,可以上訴嗎
一、公訴案不服判決,可以上訴嗎
公訴案件即刑事案件。在公訴案件中,被害人如果對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公訴案件的判決有不同意見,不能直接提出上訴。但是,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請求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的時間期限,是在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收到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後5日以內。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5日以內,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答覆請求人。除了請求檢察院向法院提抗訴之外,在自訴案件中,被害人作為自訴人也是有權對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的。根據《刑訴法》規定,自訴案件包括三種,即: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害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因此,公訴案件中被害人不可以直接上訴,但有上述兩種例外情況,被害人是可以提起上訴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九條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一條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抗訴,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並且將抗訴書抄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將抗訴書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並且將抗訴書副本送交當事人。上級人民檢察院如果認為抗訴不當,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撤回抗訴,並且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
二、哪些人可以提起上訴
刑事訴訟法第180條規定:“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藉口加以剝奪。”根據這條規定,我國刑事第二審程序中有權提起上訴的人員可分為三種:
1、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他們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獨立行使上訴權。因為被告人、自訴人在訴訟活動中處於特殊的地位,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所做出的判決、裁定,對他們都有切身的直接的利害關係,所以法律規定他們有獨立的上訴權,只要他們之中有人依法提出上訴,就引起第二審程序。被告人、自訴人在案件發生時,如果是未成年人或者是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而不能正常進行訴訟的人,其法定代理人也應享有獨立的上訴權,這有利於維護被告人、自訴人的合法權益。
2、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他們不具有獨立的上訴權,而是有條件地享有上訴權。即在徵得被告人同意後,可以提出上訴。這樣規定,既有利於被告人充分地行使上訴權,又可以防止在被告人認罪服判的情況下,辯護人和近親屬違背其意願提出上訴,進行無理纏訟,妨礙及時審結案件。
3、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和被告,有權就一審裁判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但無權涉及刑事裁判部分,一審刑事判決如果沒有其他合法的上訴或者抗訴存在,上訴期滿後即發生法律效力。只是為了方便第二審法院對附帶民事判決的審理,刑事判決可暫不交付執行。此外,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所委託的訴訟代理人,經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同意所提出的對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的上訴,也應視為有效上訴。
檢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訴,若是法院發現證據不足的話,可以將案件退回檢察院,然後看是補充偵查還是怎麼處理。當然,除了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外,其餘各級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其實都是允許上訴的。不過其中的被害人並沒有上訴權,只能申請檢察院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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