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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決申請抗訴期限為多久?

一、刑事判決申請抗訴期限為多久?

刑事判決申請抗訴期限為多久?

抗訴期限是檢察機關向審判機關提出抗訴的法定期限。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不服判決的抗訴期限為10日,不服裁定的抗訴期限為5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對殺人、強姦、搶劫、爆炸和其他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應當判處死刑的案件,抗訴期限由10日改為3日。

抗訴書在期滿前交郵的,不算過期。如果人民檢查院超過法定期限未提起抗訴,當事人也未上訴,則判決或裁定即發生法律效力。但是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的抗訴沒有時間限制。

二、檢察院抗訴

必須明確的是,民事檢察監督應當主要是“事後監督”,即對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監督,而不是“事前監督”、“事中監督”或者“全程監督”。一般來説,下列情況不屬於檢察院民事抗訴的範圍:

1、純人身關係的裁決,如解除婚姻關係的案件,客觀上已經無法進行糾正,但是因解除婚姻而導致的夫妻財產分割糾紛仍可提起抗訴。

2、如上所述,對於生效的民事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抗訴;但“違反自願原則、協議書內容違法”的,不可以抗訴。

3、當事人對可以上訴的一審判決、裁定在發生法律效力後,沒有正當理由説明未提出上訴的,不可以提起抗訴。以此督促當事人應當積極尋求法院處理糾紛,只有窮盡法院處理渠道,才可依法申請檢察院抗訴。

4、對法院訴訟前或訴訟中作出的裁定,如訴前保全、先予執行等,雖一經作出就產生法律效力,但並不是最終裁定,當事人可以通過複議等方式予以解決,故對上述生效裁定,檢察院不予抗訴。

各級人民檢察院審查同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裁判及調解書,認為符合法律規定抗訴條件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發出檢察建議。根據新《民事訴訟法》,在審判監督程序編裏面,共有三處提到了檢察建議,其中兩處為再審檢察建議,如第208條第二款“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並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以及第209條,另外一處為其他審判程序中的檢察建議,即第208條第三款。

對於抗訴的情況是不常見的,主要原因在於一般只要在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下,可以導致了錯判的情況下才會進行抗訴處理的,具體情況下還涉及到具體的犯罪事實的審查情況,由檢察機關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處理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