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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受賄罪的辯護方式

單位受賄罪的辯護方式

單位受賄罪中的單位指的是國有單位,通過自身權利,用為他人或公司達成某個目的為媒介,以便達到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目的。下面我們就來了解下有關單位受賄罪的定義,以便能夠更好地對單位受賄罪進行辯護!

單位受賄罪辯護

首先,要了解清楚單位受賄罪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犯罪主體必須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

2、主觀方面屬於故意,是經單位領導機構決策,代表單位的整體意志。

3、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行為。“利用職權”,是指利用單位職責範圍內的權限,是否為他人謀取到利益,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4、只有情節嚴重才構成單位受賄罪。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在經濟往來中,在帳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單位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其次,單位受賄罪犯罪體的認定,如下:

1.單位受賄罪主犯主體資格的認定。主犯必須是國有單位。在本案中,甲單位系國有事業單位,符合單位受賄罪的主體要件。

2.共同犯罪故意的認定。按照法學理論"經過單位集體研究決定的或者由單位負責人員決定的犯罪行為是單位整體的意志",在該案中,A既是甲單位負責人又是丁行業協會的日常工作負責人,這種共同故意是通過A這個自然人的意思表示來實現的。如果兩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不是一個自然人,則必須有兩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共謀行為。

3.受賄的行為的認定。可以是單獨完成,也可以是分工配合完成的。但本案中丁協會收受財物,甲單位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兩單獨都不構成受賄。聯繫起來看,分工正是複雜的共同犯罪的表現。甲利用行政職權,違反《保險法》、《關於整頓和規範人身保險市場秩序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強行為企業指定投保的保險機構,為保險公司謀取利益,並向保險公司索要手續費。甲的行為具有明顯的權力尋租的特點,嚴重侵害了國有單位正常管理活動和聲譽,同時也嚴重擾亂了市場的競爭秩序。而甲單位的行為不是單獨實施的,是在丁協會的協助、配合下完成的,丁提供帳號、保管非法所得。甲單位和丁協會的行為應當構成單位受賄罪的共同犯罪,其直接責任人A亦應受到法律的制裁

最後,罪與非罪的界定:

(1)單位受賄罪的主體僅限於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其他非國有性質的單位不能構成本罪。

(2)國有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在賬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才能視為非法行為,否則,上述單位接受折扣,在賬中明列,並不能以單位受賄罪論處。

(3)單位受賄只有情節嚴重的才能以犯罪論處,否則,只能視為一般違法、違紀行為。

此罪彼罪:

單位受賄罪與(個人)受賄罪之間的區別:

(1)個人受賄罪的主體是自然人,即國家工作人員,包括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單位受賄罪的主體為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

(2)個人受賄罪中,行為人索取他人財物不以為他人謀取利益為必要要件,而在單位受賄罪中,無論是索取他人財物還是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均以為他人謀取利益為要件。

(3)個人受賄罪不以情節嚴重為要件,但單位受賄罪必須以情節嚴重為要件,單位情節較輕的受賄行為不能認定為犯罪。

(4)個人受賄罪是個人中飽私囊,將索取或者非法收受的他人財物歸個人所有。單位受賄罪是將賄賂收歸本單位佔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