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使用是什麼合同關係?
一、無償使用是什麼合同關係?
是沒有任何報酬的合同關係;因出借人並未獲得相應的利益,在無償使用合同中,其權利義務一般包含以下內容:出借人保證出借物能安全使用,告知借用人出借物存在的瑕疵及使用中應注意的事項;借用人應保證正確使用,因故意或過錯造成出借物損害的,應承擔賠償修復的責任,用完後應歸還借用物。
二、但借用關係在現實生活中不盡相同,法律對相應的責任規定也不盡相同。
以機動車所有人將車輛出借給他人為例,其責任分配:
首先,出借人出借後,其已經喪失了運行支配,發生事故時,應由借用人承擔責任。但是,如果借用人不具備使用、駕駛車輛的資格和技能,則應當由車輛所有人與借用人連帶承擔賠償責任;
其次,借用人在使用機動車時造成他人損害,應當依照一般侵權行為承擔責任。根據民法的“權利義務相一致”、“誰行為,誰負責”的基本精神,針對交通事故中駕駛員與車主的責任承擔,駕駛員系交通事故的直接侵權行為人,如果沒有其轉移責任的法律規定,自然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而對於車主是否須為駕駛員的行為承擔責任,則須從實際出發,進一步審查車主對交通事故發生是否有過錯以及車主與實際使用人之間的關係,確定其相應的責任。
車主在出藉機動車時的過錯,一般表現為過失,即在車主出借機動車時應該注意到可能影響行車安全導致交通事故的一些因素,但由於疏忽大意沒有注意到或雖然注意到但輕信不會發生交通事故,這些因素不外乎是所出借的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和借用人的駕駛資格及精神健康狀況兩個方面。例如將車輛交給無駕駛資格的人駕駛、交給醉酒的人駕駛、將不符合安全行駛標準的車輛交給他人駕駛等情況,根據法律有關規定或駕駛工作本身特點讓車主(出借人)承擔必要的注意義務是合理的,這不僅是基於為借用人的安全考慮,也是整個社會安全的需要。簡單歸納起來,只有在以下四種情況下出借人(無償)才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一是出借車輛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如制動性能不良;
二是出借不能上路行駛的車輛的,如出借無證或超過使用年限的報廢車輛;
三是將車輛出借給無相應駕駛資格的人員,沒有盡到對借用人駕駛資格審慎的審查義務,如借給無駕駛證或準駕車型與所借車型不符;
四是將車輛借給雖有駕駛證但不符合安全駕駛要求的人如有證卻醉酒人員;
綜合上面所説的,無償使用就是屬於一種沒有約定利益的合同,而且這個合同雙方同樣也是可以約定各自的責任,因此,在處理的時候雙方就要協商好所有的條款,只要一旦簽字確認就一定要履行各自的權益,如有違約必定就會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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