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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中如果走簡易程序意味什麼

一、走簡易程序意味什麼

審判中如果走簡易程序意味什麼

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一)對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查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

(二)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三)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根據以上條款可以看出,適用於簡易程序的都是事實簡單清楚,沒有太大爭議的並且社會危害性小的案件。但也並不是説就一定會坐牢,也許社會危害性不大,後果不嚴重但是案件較為複雜也會按照一般程序審理。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

1、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第二百一十四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第二百一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簡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

(四)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

第二百一十六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對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可以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也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第二百一十七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審判人員應當詢問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意見,告知被告人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法律規定,確認被告人是否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第二百一十八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經審判人員許可,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同公訴人、自訴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互相辯論。

第二百一十九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節關於送達期限、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鑑定人、出示證據、法庭辯論程序規定的限制。但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被告人的最後陳述意見。

第二百二十條,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第二百二十一條,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按照本章第一節或者第二節的規定重新審理。

二、相關知識:什麼是簡易程序

當場處罰程序,又稱簡易程序,是指根據《行政處罰法》或《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由法定的行政機關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處罰事項當場進行處罰所應遵循的程序。

簡易程序的具體程序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34條的規定,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1、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2、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3、把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4、執法人員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簡易程序是我國的一種審判制度,簡易程序,顧名思義就是簡單的程序審理的案件,都是審判簡單的,實施已經清楚,並且也已經有充分的證據指向罪犯或者是一些民事案件,比如簡單的離婚案件,借貸糾紛等都適用簡易程序。

標籤:簡易程序 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