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民事二審開庭意味改判嗎?
一、如果民事二審開庭意味改判嗎?
如果民事二審開庭不是一定改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3、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4、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二、二審開庭後的後續事項
1、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訴案件的處理,一律使用裁定。
2、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應當製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送達後,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即視為撤銷。
3、第二審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上訴人申請撤回上訴的,是否准許,由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
4、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除依照本章規定外,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
5、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6、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對於民事二審開庭的具體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認定,特別是不同的涉案情況所認定的具體事項是不同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存在異議的,可以起訴到法院來進行合法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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