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庭審中交叉詢問的詢問範圍有哪些限制
交叉詢問的範圍,指向證人發問時的發問內容限制,即可以問什麼,不可以問什麼。
一般來説,提請傳喚證人的一方進行主詢問時,範圍沒有什麼限制,凡是有助於證明主詢問方訴訟主張的事實均可詢問。
但也不是毫無限制、漫無邊際,也要注意避免主詢問範圍過大或過小的問題,主詢問的範圍過大或過小都是不適宜的,均不利於事實真相的查明。
主詢問範圍過小可能會使一些本來為證人所知悉的有利於本方的案件信息因提問範圍過小而無法在法庭上得到充分展示,尤其是當該證人是瞭解某一特定事實的惟一證人時,範圍過小就會給查明案件真相造成無可挽回的損失。
當然,範圍過大,也為對方的反擊留下了較大的缺口,因為主詢問的範圍大,則反詢問的範圍也大。
所以主詢問的範圍適當才能既保證有利本方的事實得到全面揭示,又不給對方留下從本方證人處獲取有利信息的機會。
頗有爭議的是關於反詢問的範圍問題。
從世界各國的立法通例看,越來越多的國家規定反詢問不能超過主詢問的範圍。
如《布萊克法律大辭典》在“交叉詢問”項下寫道:
由直接詢問者以外的當事人對證人所作的詢問不應逾越對該證人進行的直接詢問的範圍。
一般説來,反詢問的範圍應限制為直接詢問所涉及的事項。
《新法律學詞典》 也主張反詢問不應超出主詢問的範圍。
對於主詢問和反詢問的範圍,不管是加以限制還是不加以限制,出發點只有一個,即有利於發現案件真實,探明事實真相。
這是規定詢問範圍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既不能寬泛無邊,也不能束縛手腳。
許多國家從提高庭審效率、防止訴訟拖延的目的出發,對:
再主詢問的範圍作了嚴格限制,原則上再主詢問不能超出主詢問的範圍,——般不得提出主詢問時未涉及到的新問題。
同時,再主詢問也不得超出反詢問的範圍。
因為再主詢問是針對反詢問設置的,目的是為了恢復在反詢問過程中受到對方削弱的證言的證明力。
我國刑訴法對交叉詢問的範圍只有一點限制,即刑訴法第156條規定:
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對證人、鑑定人發問,審判長認為發問的內容與案件無關的時候,應當制止。
發問的內容與案件是否“無關”,是一個並不明確的標準。
有關、無關是一個邏輯判斷問題,往往公説公有理、婆説婆有理。
因此我國在進行證據立法時,應對交叉詢問的範圍作出規定。
主詢問的範圍一般沒有限制;
反詢問一般不得超過主詢問的範圍;
再主詢問不得超過主詢問及反詢問的範圍,再反詢問遵守反詢問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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