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退偵和追訴一般幾天限制?
一、公訴退偵和追訴一般幾天限制?
公訴退偵和追訴一般是一個月的時間限制。我國法律規定退回補充偵查制度有檢察機關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檢察機關在審判階段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建議延期審理兩種。其中補充偵查的期限明確規定為一個月,同時明確規定為以2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二、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
1.補充偵查的情況有兩種。即如果是由公安機關偵查終結,人民檢察院審查之後,需要補充偵查時,既可以決定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決定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協助。但是,如果是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的,則不能退由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140條及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268條和第269條規定,對於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從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起訴之日起重新計算。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中決定自行偵查的,應當在審查起訴期限內偵查完畢。
3.補充偵查的次數不得超過2次。這既指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檢察院決定退回偵查部門補充偵查的案件。
4.經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目的在於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防止案件久拖不決,提高訴訟效率。 (《刑事訴訟法171條第四款)
公訴階段的退偵和追訴一般是以一個月的時間為限制的。如果案件在審查的階段發現證據材料不足的,可以自行進行審查或者退回到下一級的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進行案件的補充偵查,如果經過了最多兩次的退偵之後,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結果做出最終的判決,決定起訴還是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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