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公告送達期限是多長時間
一、民事公告送達期限是多長時間?
民事訴訟的公告送達期限為60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公告送達必須符合下列要求或規則:
(1)法院採取公告送達,既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法律對公告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按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
(2)公告送達起訴狀或上訴狀副本的,應當在公告中説明起訴或上訴的要點,受送達人答辯期限及逾期答辯的法律後果;公告送達傳票的,應當説明出庭地點、時間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後果;公告送達判決書、裁決書的,應當説明裁判主要內容;裁判是第一審法院作出的,還應當説明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審人民法院。
民事訴訟主體,也就是訴訟當事人,包括原告和被告、訴訟中第三人、共同訴訟人。原告是指提起訴訟的人。被告是指被原告起訴的人。訴訟中第三人是指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
二、當事人具有下列訴訟權利和義務:
①當事人有權委託代理人,有權提出迴避申請,有權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
②當事人可以查閲本案有關材料,並可以複製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查閲、複製本案有關材料的範圍和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③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
④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⑤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民事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到60天的,就可以認定公告已送達。公告發布時找不到受送達人的,受送達人不能以自己未收到為由拒不認此公告。公告送達後,應按公告內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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