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屬於刑事立案條件有哪些?
一、不屬於刑事立案條件有哪些?
只要不具備犯罪的事實情況,再者就是沒有達到刑事立案的條件就不屬於刑事立案。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二條“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由接案單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由此可見,立案的標準有三條:
1、有犯罪事實
即已經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律,構成了犯罪。這種犯罪事實已客觀存在,非主觀臆測;已有證據證明,並非毫無根據。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需要依法給予刑罰處罰。如果其行為僅構成犯罪,而依法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也不應立案。
3、屬於自己管轄
如前所述,公安機關只能管轄法律規定的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管轄的一定要管,不管是失職;不應當管轄的一定不管,管了就是越權。
二、刑事立案需要哪些材料?
1、提交起訴狀正本一份,並按被告人數提供相應的副本。
2、證明原告主體資格的材料,如身份證或户口本等的複印件,港澳同胞身份證明覆印件。
3、證明被告主體資格的材料,如身份證或户口本等的複印件,港澳同胞身份證明覆印件。
4、受委託代為起訴的,應提交原告的授權委託書。公民代理的,同時提交本人的身份證複印件;律師代 理的,同時提交律師事務所的公函和律師執業證件的複印件。
5、證明刑事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據材料,即原告的人身權、財產權受到侵害的相關證據、公安機關的報案 材料或法醫鑑定等。
6、對於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作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決定的案件,原告應提交被告侵犯其人身、財產權 利的證明材料及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證明材料。
7、法律規定的其他材料。
綜合上面所説的,刑事立案就是犯了刑事的條款才會實施的行為,但如果不符合條件的話那麼就不屬於此立案的範圍之內,因此,以於執法人員在處理的時候就要全面的審核,從而會以主觀、主體、客觀、客體來進行查明,最終給出一個正確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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