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毒辯護詢問的內容一般有哪些?
一、販毒辯護詢問的內容一般有哪些?
販毒辯護詢問的內容一般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是否認罪
辯護律師會見時,寒暄結束事先要清楚犯罪嫌疑人是否認罪。如果犯罪嫌疑人“不認罪”,則辯護律師可以考慮優先適用無罪辯護。即使是犯罪嫌疑人“認罪”,辯護律師也應該向他查明清楚公安機關問了哪些問題、他回答了哪些問題,從而判斷出犯罪嫌疑人如果“翻供”是否有無罪辯護空間。送到看守所,是犯罪嫌疑人翻供的黃金時間。當然,辯護律師切忌鼓動犯罪嫌疑人翻供,只能提供罪與非罪的法律諮詢。
2、毒品現狀
辯護律師詢問的第二個問題,應該是查明“毒品現狀”,究竟是交易時被公安機關“抓現行”,還是在其他地方找到毒品,或者根本就沒有找到毒品。沒有找到毒品,就有可能堅持無罪辯護,特別是“一對一”的毒品交易中。“下家”説購買了毒品,犯罪嫌疑人抵死不承認,有沒查到毒品實物,很容易在“黃金三十七天”爭取不批准逮捕。
3、毒品來源
辯護律師詢問的第三個問題應該是“毒品來源”,當然這是針對那些無法堅持無罪辯護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販賣的毒品極有可能是被特情引誘的結果,那些在陌生地點很容易就獲得大量毒品的毒品犯罪案件,一般都少不了特情引誘。如果“上線”是真實的“賣家”,則可以舉報上家獲得“重大立功”。如果“上家”是特情人員,則可以通過特情引誘獲得輕判。
4、毒品去向
既然是販賣毒品案件,則毒品必然有“來路”與“去向”。毒品的“去向”與“來路”相同,既可能是真實“買家”,犯罪嫌疑人可以爭取“立功”;也可能是公安機關“線人”,辯護律師可以從“特情引誘”角度入手辯護。如果是“雙重引誘”,則律師的辯護空間更大。
二、販毒入罪怎麼處罰
《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根據《刑法》的規定,只要公安機關等的司法機關,發現某公民實施了販毒的行為,那麼就需要立案處理。這是由於無論公民販賣毒品的數量具體是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公安機關立案後,案件當事人可以辯護律師。律師在受理辯護後、會見當事人時,需要詢問毒品來源等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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