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附加民事的規定是什麼?
通常在生活中遇到的一些問題都是民事糾紛,民事糾紛的解決主要是以協商為主法律為輔,而有時候我們會遇到刑事案件的情況,刑事案件一般都是犯罪行為,對於受害者造成的損失是十分巨大的,要依據刑法來進行解決,那刑事訴訟法附加民事的規定是什麼?下面就對此問題進行詳細的介紹。
一、刑事訴訟法附加民事的規定
根據刑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六十四條和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的有關規定,現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問題規定如下:
1、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對於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的物質損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為已經遭受的實際損失和必然遭受的損失。
3、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依法判決後,查明被告人確實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應當裁定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4、被告人已經賠償被害人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5、犯罪分子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追繳、退賠的情況,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經過追繳或者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二、民事附帶刑事訴訟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指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在解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附帶解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物質損失的賠償問題而進行的訴訟活動。
刑事訴訟法第77條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果是國家、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財產。
在解決刑事案件的時候等會,依據刑法中的相關規定來進行處罰,但是有時候還會附加民事的責任,這樣是為了更好地保障受害者的利益不會受到損失,同時也會給犯罪分子給予應有的處罰,確保受害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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