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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被依法批准

法律2.75W
土地徵收被依法批准
依法依規實施土地徵收

(十)徵收土地方案報批。由市、縣國土資源部門組織徵收土地方案等報批材料,經市、縣政府審定後,由市、縣政府按規定逐級報有批准權的政府審批。


(十一)發佈公告。徵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在收到徵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應將徵地批准機關、批准文號、批准時間和用途,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面積、徵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口安置辦法及其他屬於徵地信息主動公開的內容予以公告,同步公告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和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方案。


(十二)及時支付徵地補償費。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應全額支付徵收土地的各項費用。


(十三)落實被徵地農民安置措施。用地經依法批准後,市、縣國土資源和人社等部門要在當地市、縣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及時落實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和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方案規定的留地、養老保險等安置措施。


(十四)妥善處理徵地補償標準爭議。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對徵地補償標準有異議的,市、縣政府應積極協調處理。協調不成的,可按《江西省徵地補償安置標準爭議協調裁決辦法》申請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