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的刑事案件一審需要多長時間開庭?
一、一般的刑事案件一審需要多長時間開庭?
對於一般的刑事案件,法院應當在受理後2個月內宣判,最遲不超過3個月。刑事案件有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一審、二審)。
1、刑事拘留期限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但是,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拘留期限為17天。
2、偵查階段的期限
逮捕後,偵查羈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如果在上述期限不偵查終結,且是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或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或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或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對於可能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上述期限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因此,偵查階段的期限為7個月。
3、審查起訴階段
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那就是一個半月。
另外,還會存在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情形,期限為一個月,補充偵查完畢移送的,審查起訴的期限重新計算。退回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
4、審判階段(一審)
法院應當在受理後的二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但具有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經上級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另外,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移送法院後,期限重新計算。
綜合上面所説的,刑事案件從偵查到開庭,這也是需要有一定的時間,但這都是有限制規定的,如果在偵查的過程中遇到有其它的問題所需要的時間就會更長,所以,執法人員在處理的時候就要把握好時間,避免出現了超期關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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