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一般多長時間開庭審理?
一、起訴一般多長時間開庭審理?
法律對起訴後一般多長時間開庭沒有規定,但對從立案之日起什麼時候審結有相關的規定:
1、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2、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二、民事訴訟狀寫清哪些事項?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1、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
2、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3、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4、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三、對民事訴訟一審判決不服怎麼辦?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提起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
3、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4、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綜上所述,因為民事糾紛,當事人起訴的,法院受理,會決定一個開庭時間,這個在法律上沒有明確。一般民事案件,法院受理後會在一到兩個月內開庭,雙方當事人到庭答辯。如受理後,採取簡易程序的,法院會在三個月內做出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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