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在監獄裏如何辦理離婚?
婚姻生活是夫妻雙方生活中的一部分,而除了雙方共同的婚姻生活之外,當事人各自也會有屬於各自的生活和問題,也會產生猝不及防的變故或者犯下難以挽回的錯誤,而在這樣的背景之下如何處理婚姻因此面臨的困境,也是需要思考的問題。
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刑法》是法律中的終極手段,用於懲罰犯罪和預防犯罪,相應的其中規定的行為後果也更加嚴重,《刑法》當中的懲罰措施以人身罰為主體,也包含財產罰,其中主刑包含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含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
也就是説一旦觸犯《刑法》中的相關法律規定,通常會面臨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情況,那麼如果婚姻存續期間一方被限制人身自由、在監獄服刑,另一方想要離婚的話應當如何處理呢?本文將會對這一問題進行解答。
一、對方在監獄服刑,能協議離婚嗎?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解除法律上的婚姻關係只有兩種方式——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在2021年《民法典》生效之前,協議離婚是離婚最快的方式,通常來説在進行離婚登記的當天就能拿到離婚證,婚姻關係即告解除。
但是通常來説,在監獄服刑的人員是很難協議離婚的,因為協議離婚需要雙方當事人親自前往民政局攜帶相關材料來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如果監獄允許當事人前往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的,需要由監獄配合帶領當事人前往民政局進行登記,無法出具身份證的,監獄管理部門可以出具證明材料。
但一般情況下來説,監獄配合服刑人員外出前往民政局辦理協議離婚的可能性不大,因為要考慮監獄的管理成本和人力資源;如果民政局和監獄能夠進行協商,由民政局工作人員親自到服刑人員的羈押地點來辦理離婚手續或者民政局本身能夠在監獄進行相關業務的也可以,但是這種方式也需要監獄和民政局進行配合,可能性並不大。
二、對方在監獄服刑,怎麼訴訟離婚?
在協議離婚可能性較小、實行成本較高的前提下,可以採取訴訟離婚的方式來解決,法律途徑是解決問題的終極手段,訴訟離婚本身用於協議離婚無法解決的情況,例如離婚中無法和對方協商一致、對方不配合辦理手續等,因此也可以用於這種協議離婚難以解決的情況。
訴訟離婚本身週期較長,且由於其法律訴訟的屬性程序更為複雜,也需要進行舉證,但如果對方同意離婚,那麼訴訟也能夠較快結束。
訴訟離婚的主要問題首先是起訴離婚的管轄法院,如果是服刑人員的配偶向服刑人員提出訴訟離婚的,如果被告服刑時間在一年以內的,需要在自己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被告已經服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向監獄所在地起訴或者是採取強制性的教育措施所在地進行起訴;雙方都是服刑人員的,需要向被告的原住所地所在的法院進行起訴;如果是服刑人員向非服刑人員提起訴訟的,需要在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但如果不是被實施了人身罰或者沒有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服刑人員的,例如緩刑期間的被判緩刑的罪犯、監外執行期間的服刑罪犯或者假釋期間的罪犯,因為沒有被限制人身自由,可以在雙方協商一致的前提下,前往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
綜上所述,本文對涉及到服刑人員時如何進行離婚的問題進行了解答,但這一過程本身是較為複雜的,因為涉及到監獄一方以及管轄法院的具體操作問題,如果您有相關問題需要諮詢或者解決,請聯繫專業的婚姻家事律師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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