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刑事辯護 > 刑事訴訟

詐騙案退偵需要通知本人嗎

詐騙案退偵需要通知本人嗎

詐騙案退偵需要通知本人嗎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檢察機關將案件退回補充偵查的,是不會通知本人的,但會通知公安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八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説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説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2修正)》第八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説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詐騙案退回重新偵查,只會通知到審查的公安機關,也只是辦案機關才有知情權。對於退回需要重新補充偵查的案件,檢察院會交代清楚哪些地方是需要補充相關的證據的,那麼公安機關在重新審查的時候,都是會圍繞着該點進行重新偵查處理的。

標籤:詐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