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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一審審限是多久?

一、刑事訴訟一審審限是多久?

刑事訴訟一審審限是多久?

一般來説,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刑事訴訟法》對刑事的審判期限做出了詳細的規定,主要是為了案件的有效及時的審理,提高司法效率,如果參與到刑事的案件中,一定要明確瞭解審判期限,才能最大程度的維護好自身權益。

二、刑事審判的程序

刑事審判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審判刑事案件的步驟和方式、方法的總和。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以下幾種基本的審判程序:

(一)第一審程序

這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審判管轄的規定,對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和自訴人自訴的案件進行初次審判的程序。

(二)第二審程序

這是指人民法院對上訴、抗訴案件進行審判的程序。

(三)特殊案件的複核程序

包括死刑複核程序以及人民法院根據刑法第63條第2款的規定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案件的複核程序。

(四)審判監督程序

這是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在發現確有錯誤時,進行重新審判的程序。根據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審判的案件,如果原來是第一審案件,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如果原來是第二審案件,則依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

由上可知,刑事訴訟法審限,一般是在法院受理後兩個月之內宣判,遇到特殊情形的可以根據不同情況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如在刑事訴訟活動中,遇到面臨超越法律審限的時候,一定要積極督促法院及時結案,減少訴訟中的負擔以及訴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