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一審期限是多久?
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對於刑事案件首先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查明事實、找到證據、確定罪行,並將犯罪嫌疑人逮捕歸案,移交給檢察機關,檢察機關經審查確認後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收到起訴狀後,要對案情進行認真審理,最終確認犯罪人的犯罪事實並依法作出裁決,那麼,刑事訴訟法一審期限是多久呢?
一、 收案立案審查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稱《刑訴解釋》)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對公訴案件是否受理,應當在七日內審查完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第六條規定:“第一審人民法院收到起訴書(狀)或者執行申請書後,經審查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第八條規定:“案件的審理期限從立案次日起計算” 。
根據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在七日內進行審查以確定是否符合立案條件,而這個立案審查的時間是不計算在審限之內的。
二、一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案件常見的審限應當在三至六個月。
綜上所述,關於刑事訴訟法一審期限的問題,根據相關規定,一般情況下法院受理案件後兩個月內應完成審理並宣判,最長不超過三個月時間,對於涉及死刑以及刑事附帶民事的案件,或者交通偏遠地區、團伙作案、流竄作案和犯罪範圍廣、調查取證難的重大案件,經批准可延長兩個月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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