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認筆錄的主體包括誰?
一、辨認筆錄的主體包括誰?
1、根據辨認對象的不同,可以分為人身辨認、照片辨認、物品辨認、場所辨認以及屍體辨認。
2、根據辨認方式的不同,可以分為“一對一”辨認和混雜辨認。其中混雜辨認中又包括了對照片、物品的混雜辨認以及對嫌疑人的列隊辨認。
3、根據辨認主體的不同,可以分為被害人辨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辨認以及證人辨認。
4、根據辨認階段的不同,可以分為偵查辨認和法庭辨認。
列隊辨認和照片辨認是我國偵查實踐中常用的兩種辨認方法,由於其使用率較高,司法實踐中更容易發生因程序違法或者瑕疵而導致辨認結果失聲的問題,因此更有必要加強對這兩種辨認程序合法性的審查。
二、辨認筆錄屬於哪類證據
辨認筆錄一直當做證據使用,但他屬於法定證據形式的哪一種一直不明確。有人認為,被害人的辨認筆錄屬於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的辨認筆錄屬於犯罪嫌疑人供述,證人的辨認筆錄屬於證言。新《刑事訴訟法》把辨認筆錄規定為一種單獨的證據形式。
雖然辨認作為一種行之有效的證明方法在偵查和審判實踐中被廣泛使用,辨認筆錄作為法定的證據種類亦被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所確認,但是我國立法有關辨認程序的規範卻付之闕如。由於1996年刑事訴訟法沒有作出相關規定,在實踐中,對人和物的辨認無法可依,導致偵查人員在組織辨認時做法不一,辨認結果的隨機性很強,缺乏客觀性。
為了彌補立法上的空白,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分別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中對辨認程序作出了相應規定。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辯認筆錄的證據是屬於鑑定意見類的證據,主要是鑑定筆錄是否屬於當事人書寫的,鑑定其真實性。
司法機關在審理的過程中也是會需要利用到一系列的證據和材料,這也是對偵破案件起到非常大的作用,為了更好的確保辨認筆錄的真實和準確性,在進行辨認筆錄時也是需要有司法機關等相關人員在場,在出具了辨認筆錄後也是需要由辨認當事人以及負責人員簽字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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