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認前的筆錄的規定是什麼?
一、辨認前的筆錄的規定是什麼?
辨認前的筆錄的規定是必須要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之下見到辨認對象,然後進行真實的辨認。最後簽字才能發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0條中對辨認筆錄的審查、認定與排除作出了詳細的規定。辨認筆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辨認不是在偵查人員主持下進行的;辨認前使辨認人見到辨認對象的;辨認活動沒有個別進行的;辨認對象沒有混雜在具有類似特徵的其他對象中,或者供辨認的對象數量不符合規定的;辨認中給辨認人明顯暗示或者明顯有指認嫌疑的;違反有關規定、不能確定辨認筆錄真實性的其他情形。
二、辨認筆錄是證據的哪種?
辨認筆錄一直當做證據使用,但他屬於法定證據形式的哪一種一直不明確。有人認為,被害人的辨認筆錄屬於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的辨認筆錄屬於犯罪嫌疑人供述,證人的辨認筆錄屬於證言。新《刑事訴訟法》把辨認筆錄規定為一種證據形式。
1、根據辨認對象的不同,可以分為人身辨認、照片辨認、物品辨認、場所辨認以及屍體辨認。
2、根據辨認方式的不同,可以分為“一對一”辨認和混雜辨認。其中混雜辨認中又包括了對照片、物品的混雜辨認以及對嫌疑人的列隊辨認。
3、根據辨認主體的不同,可以分為被害人辨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辨認以及證人辨認。
4、根據辨認階段的不同,可以分為偵查辨認和法庭辨認。
辨認筆錄,一般司法機關會聘由具有專業技能的第三方,來做司法鑑定,這也就回答了刑事案件中辨認筆錄要求是怎樣的這個問題。鑑定機構在受理鑑定案件之後,需要結合其提供的資料,進行分析、判決,然後判斷筆跡的真偽。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很多的案件在偵查過程當中需要當事人進行一些辨認,這裏的病人必須要保證客觀性,否則的話如果存在虛假情況,可能對於最終的案件審理和判決產生巨大的影響,也會存在很多的錯案。所以必須要非常的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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