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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染罪有追訴期嗎

環境污染罪有追訴期嗎
任何一個犯罪,都是有追訴期限的,包括環境污染罪。
根據《刑法》第87條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量刑最高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而根據《刑法》338條的規定:犯“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後果特別嚴重的,也才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可見,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犯環境污染罪有追訴期,追訴期最長為10年,超過10年不再追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
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