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流程到底是怎樣的?
一、刑事案件流程到底是怎樣的?
偵查階段,公訴階段,審判階段。
1.公安機關發現犯罪行為時應當立案偵查,接到報案時需要審查,經審查發現可能構成犯罪的,應當立案偵查。
2.偵查階段結束之後案件進入審查起訴環節,公安機關經過偵查之後,將所有案件證據材料進行提取、固定、裝卷,然後將案件卷宗移送到檢察院,由檢察院對案件進行審查並決定是否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3.檢察院經過審查之後認為嫌疑人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就會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將案件卷宗移送法院,同時將起訴書一併提交給法院。
二、刑事案件審理過程是怎樣?
宣佈案件,查明當事人姓名等。
1、宣佈所審理的案件,查明當事人的姓名、年齡、籍貫、住址和職業;
2、如果當事人、證人、鑑定人有未到庭的,法庭在聽取到庭當事人的意見後,即酌情決定案件是進行審理或者延期審理。決定延期審理的案件,應當酌情確定開庭日期、時間和地點,並再送達傳票或通知書。決定進行審理的,即查明已到庭的證人、鑑定人的姓名、年齡、籍貫、住址和職業,及其與當事人的關係,告知作證和鑑定在法律上應負的責任;
3、接着審判員告知當事人應有的訴訟權利,宣佈法庭組成人員和擔任法庭記錄的書記員的名單,並訊問當事人要不要聲請回避,當事人聲請審判人員迴避的,由院長裁定;聲請書記員迴避的,由法庭裁定。駁回聲請回避的裁定不準上訴。為了使審理案件工作順利進行,審判員、人民陪審員和書記員如果認為自己對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其他關係,而有迴避必要的時候,應當主動提出自己的意見,分別由院長或法庭裁定。
首先會進入偵查階段,然後進入起訴階段等,做好庭前準備。查閲案卷材料;準備開庭。開庭理前,書記員查明各訴訟參與人是否已經到庭,然後進行法庭調查。通過向被告人或證人發問以及舉證質證等查明案件事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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