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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哄搶罪辯護詞

聚眾哄搶罪辯護詞

(廣西蒼梧縣陳遠偉涉嫌聚眾哄搶財物案二審辯護詞)
審判長、審判員:

北京廣橫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本案上訴人陳遠偉的委託,指派我擔任其涉嫌聚眾哄搶案的二審辯護人,接受委託人,辯護人詳細詳細閲讀了案卷,今天又依法參與了二審庭審訴訟活動,現對本案發表瞭如下辯護意見:

一、辯護人認為,公訴機關指控上訴人陳遠偉構成聚眾哄搶罪證據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對聚眾哄搶罪是這樣規定的:聚眾哄搶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尤其徒刑,並處罰金。

“聚眾哄搶”,主要是指聚集多人,公然奪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聚眾哄搶的行為不僅侵犯了國家、集體、公民個人的財產所有權,而且侵犯了社會的正常管理秩序。

構成此罪,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犯罪主體是聚眾哄搶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人。這裏的“首要分子”,是指在聚眾哄搶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人。“積極參加的人”,是指主動參與哄搶,在哄搶中起主要作用以及哄搶財物多的人。構成聚眾哄搶罪的,必須是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的人。

(2)行為人主觀方面是出於故意,採取鬨鬧、滋擾或者其他手段,公然奪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糾集多人是行為的主要特徵。

但是從本案的一審證據看,沒有任何證據可以證明上訴人陳遠偉進行了組織、策劃、指揮“哄搶”的工作,也沒有證據證明上訴人陳遠偉是積極參加的人,上訴人陳遠偉和其他村民一樣只是一個普通的參與者。另外包括上訴人陳遠偉在內的其他存在在主觀上並沒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村民在去林場之前並沒有哄搶財物這一目的,相關證據表明村民去林場的真實目的是組織林場砍伐林木運輸林木,並非去哄搶林木,而實際上所謂“哄搶”的林木及力帆牌農用車和6輛摩托車並沒有被包括上訴人陳遠偉在內哪一個村民據為己有,所謂“哄搶”的林木一直放在大平村大平組的河邊,也沒有被哪一個村民佔為己有。

辯護人認為包括上訴人陳遠偉在內大平村村民的所謂哄搶行為只能算是非法扣押他人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的規定,聚眾哄搶林木五立方米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但是從本案一審證據看,對“哄搶”林木的立方數,公訴方沒有提供任何證據予以證明。因此,一審判決認定三次哄搶每次哄搶的林木達五立方米以上沒有相應的證據證實,這一關鍵事實依法不能認定。

綜上,辯護人認為,無論從犯罪主體,犯罪的主觀方面、犯罪客體看,公訴機關指控上訴人陳遠偉構成聚眾哄搶罪證據均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三、對本案一審判決綜合證據中“大桂山林場山權手續”意見

通過閲卷,辯護人發現,一審證據中的分界圖、大桂山林場清水分場林業三定圖,大桂山林場清水分場坐落蒼梧縣境內範圍地界的説明,均由大桂山林場提供,加蓋的是大桂山林場的公章,這些證據不是來源於官方,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蒼梧縣人民政府於1986年8月9日向大桂山林場頒發的山林證也存在嚴重違法

蒼梧縣人民政府向大桂山林場頒發的山林證涉及五萬多畝林地,頒發山林證的前提是進行勘測定界,而蒼梧縣人民政府頒發該山林證時間只有兩天,兩天時間內根本不可能完成五萬多畝山林的勘測定界工作,因此,該山林證完全是蒼梧縣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杜撰出來的,不能作為認定大桂山林場林權的證據。

四、關於大桂山林場範圍不可能也不應該在蒼梧縣境內的説明。

1957年12月6日經原賀縣人民委員會批准成立了大桂山林場和清水林場;1962年8月29日經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委員會批准大桂山林場與清水林場合併成國營大桂山林場。

1957年原大桂山林場及清水林場系原賀縣人民委員會批准成立,因此,原賀縣人民委員會只能在原賀縣範圍內批准原大桂山林場及原清水林場範圍,原賀縣人民委員會不可能也無權將原賀縣以外山林批給原大桂山林場和原清水林場。

所以大桂山林場的範圍不可能也不應該在蒼梧縣境內。

五、對於大平村村民行為定性,辯護人認為,大平村村民的行為在性質上維權行為,最多算是維權的方式過激,對大平村村民參與所謂哄搶的任何一個人都不應該作為犯罪處理。
根據《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在林權爭議解決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伐有爭議的林木,不得在有爭議的林地上從事基本建設或者其他生產活動。林場與大平村各村民小組之間的林權爭議,林場的領導是明知的,而出具過在爭議得到明確處理前林場不再運輸林木生產,但是林場沒有遵守自己承諾,進行了砍伐和運輸木材的活動,引起村民不滿,造成糾紛,因此,辯護人認為,是林場違約違法在線,村民的行動完全因林場未遵守約定違法生產,而進行的維權行動,不應作為犯罪處理。

以上辯護意見,請合議庭在評議時給予充分考慮,給上訴人陳遠偉及另外兩個上訴人公平、公正的處理。
                                                           辯護人:李後兵
                                                                   2012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