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產生的效力有哪些
除權判決自公告之日起,產生如下效力:
(1)羈束力。即法院不得任意撤銷或變更除權判決。除權判決中如有誤寫、誤算或類似顯然的技術上或形式上錯誤的,裁定更正。
(2)確定力。即具有形式確定力,不得提起上訴;同時產生既判力,並不得提起再審。
(3)除權力。即除去公示催告的票據的法律效力,利害關係人不擁有該票據上的權利,而公示催告的申請人依據除權判決享有該票據上的權利。
(4)執行力。即公示催告申請人有權依據除權判決向票據支付人請求支付票據上的金額,支付人拒不支付的則申請人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除權判決,是指人民法院在公示催告期屆滿無人申報權利,或者申報被駁回,依申請人的請求所作的宣告失票無效的判決。人民法院作出除權判決,必須根據公示催告申請人的申請,人民法院不能依職權主動作出除權判決。除權判決不確認票據關係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只解決票據是否有效的問題。申請人應當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的次日起,1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請作出除權判決。逾期不申請判決的,終結公示催告程序。
申請人在法定期間內向人民法院提出除權判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對申請進行審查與評議。審查的主要內容就是申請人的申請是否符合法定的條件,是否具備作出宣告票據無效的判決的條件。合議庭經審查和評議,確信除申請人外沒有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應當作出判決,宣告票據無效。除權判決應當公告,並通知支付人。除權判決一旦作出並公告,票據權利即與票據本身相分離。同時,公告除權判決是使票據權利與票據本身相分離的法定形式,也是這種分離產生公信力的基礎,因此,公告除權判決是公示催告程序必不可少的內容。
除權判決指的是法院在進行公示催告期屆滿以後,還是沒有人進行申報權利,或者申報被駁回了,那麼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所做的宣告失票是屬於無效的判決,而除權判決的效力有確定力,除權力執行力以及羈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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