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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附帶民事訴訟可以一起提嗎?

重婚罪附帶民事訴訟可以一起提嗎?

一、重婚罪附帶民事訴訟可以一起提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對於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條 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的物質損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為已經遭受的實際損失和必然遭受的損失。

第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依法判決後,查明被告人確實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應當裁定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二、什麼時候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後第一審判決宣告之前提起。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在第一審判決宣告以前沒有提起,不得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可以在刑事判決生效後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之所以要求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後第一審判決宣告之前提起,是因為如果附帶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不在同一審級中解決,將導致這兩種性質的訴訟在審理程序上的分離,達不到設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提高效率、節省訴訟資源的目的,也不利於及時查清案情。但是,如果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在刑事判決生效以後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則不受刑事訴訟法有關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期間的限制,可以按照民法通則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執行。

此外需要強調的是,只要是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無論是在偵查階段、起訴階段還是審判階段,被害人依法都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在偵查、預審、審查起訴階段,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提出賠償要求,已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記錄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訴後,人民法院應當按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受理;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調解,當事人雙方達成協議並已給付,被害人又堅持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具體而言存在以下幾種情況:

(1)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2)在公訴案件中,也可以在偵查、起訴階段通過偵查、起訴機關提起;

(3)國家、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遭受損失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既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也可以在偵查、起訴階段通過偵查、起訴機關提起;

(4)如果遭受損失的單位未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中,在偵查、審查起訴階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記錄在案,並將原告人的訴訟請求和有關材料,在提起公訴的同時,一併移送人民法院。允許在偵查、起訴階段向偵查機關、起訴機關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有利於促使偵查和起訴機關在偵查、起訴的過程中注意查明與附帶民事訴訟有關的事項,如被害人實際遭受的物質損失、加害人的責任情況、被告人的實際支付能力等。

如果被害人因為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僅僅只是遭受精神損失,就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法院也不會受理。並且重婚罪是不能附帶民事訴訟的,但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已經或者必然遭受的損失、又或人身權利被被告人侵犯而導致財物毀壞或物質遭受損失的,被害人是可以另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