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人是幹什麼的?
公訴人是幹什麼的
1、公訴人是指在一起案件中不由當事人提起訴訟而是由司法機關提起訴訟,換句話説就是在檢察院中訴訟的人就是公訴人,公訴人也相當於檢察機關的“代言人”,要想成為一名公訴人,必須不斷的學習。
2、公訴人主要是對檢察院提起的公訴案件代表國家公訴人出席法庭表示支持公訴,並且進一步的表明公訴機關的意見,公訴人需要通過舉證、辯論等方式説服合議庭確定公訴機關對被告人的指控,並且按照法律宣判被告人應該處的刑罰,同時公訴人還要負責監督法庭在審理案件時是否有違反法律規定的情形。公訴人公訴的成敗關係着能否讓被告人認罪還關係着檢察機關的形象,公訴人能幫助檢察院樹立在人民心中的威信。
3、我國《刑事訴訟法》中規定,公訴人在法庭上讀了起訴書之後,被告人以及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中的內容進行陳述,在這個過程中公訴人可以詢問被告人。因此公訴人在法庭上詢問是一種必經的程序。公訴人的問題必須圍繞案件事實詢問,要注意突出案件的重點,對於一些無法定罪的或者情節較輕的可以不問,應當重點問被告人在犯罪時心理狀態和具體的犯罪實施手段,如果被告人拒絕回答或者打“馬虎眼”的,公訴人可以從案件的其他方面詢問,如果被告人對於證據有異議的,公訴人應當從犯罪現場的情況和犯罪細節上來詢問。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條 開庭的時候,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佈案由;宣佈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利。
被告人認罪認罰的,審判長應當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審查認罪認罰的自願性和認罪認罰具結書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
第一百九十一條 公訴人在法庭上宣讀起訴書後,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
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問。
審判人員可以訊問被告人。
根據本文可以瞭解到公訴人是代表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公訴人的職責是在法庭上讓被告人伏法,並且監督法庭在案件審理的過程中是否都依法執行,公訴人公訴的成敗決定着人民檢察院的聲譽和形象。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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