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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解回再審法條的規定是什麼

刑訴法解回再審法條的規定是什麼

刑事案件的再審其實就意味着當初的判決結果可能從頭到尾都是錯的,那不排除案件原來審理的時候是存在着司法賄賂或者重大職務犯罪的。再審在我國的刑事案件審判當中屬於非常特別的一種狀況,因為審理的是屬於原先已經終結了的案件,想必大家也應該比較關注,刑訴法解回再審法條的規定是什麼?

刑訴法解回再審法條的規定是什麼?

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刑事申訴是指對人民檢察院訴訟終結的刑事處理決定以及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含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不服的申訴。具有刑事申訴主體資格的是原案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受委託的律師也可以代理申訴。 申訴最遲應在被告人刑罰執行完畢後二年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案件申訴人超過兩年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1)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

(2)原審被告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三年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刑事案件申訴應當再審的法定條件: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七十五條 對立案審查的申訴案件,應當在三個月內作出決定,至遲不得超過六個月。

經審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的規定,決定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排除的;(三)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四)主要事實依據被依法變更或者撤銷的;

(五)認定罪名錯誤的;

(六)量刑明顯不當的;

(七)違反法律關於溯及力規定的;

(八)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裁判的;

(九)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申訴不具有上述情形的,應當説服申訴人撤回申訴;對仍然堅持申訴的,應當書面通知駁回。

第三百七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改變原判決、裁定據以定罪量刑的事實的證據,應當認定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新的證據”:

(一)原判決、裁定生效後新發現的證據;

(二)原判決、裁定生效前已經發現,但未予收集的證據;

(三)原判決、裁定生效前已經收集,但未經質證的證據;

(四)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鑑定意見,勘驗、檢查等筆錄或者其他證據被改變或者否定的。

第三百七十七條 申訴人對駁回申訴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申訴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和本解釋第三百七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應當説服申訴人撤回申訴;對仍然堅持申訴的,應當駁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審判。

首先在我國提起再審的主體一般都是最高人民法院才具備的,而且案件再審如果推翻了當初審理的結果就意味着國家賠償是成功了一大半的,但同時大家要注意啟動案件的再審的這個過程是非常的困難的,除非有了重大的證據足以證明當初案件的終結的結果是錯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