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六個月沒逮捕令如何處理?
1.刑事拘留最長37天,應當是逮捕了;
2.不管是拘留還是逮捕,家屬都應當在24小時內收到相應的通知書,上面載明瞭涉嫌的罪名和羈押的處所;
3.如果確實沒有逮捕或者未收到通知書,家屬有權向檢察院控申科提出控告。
4.家屬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如果沒有逮捕證或者未收到通知書,家屬有權向檢察院控申科提出控告。看守所關押的犯罪嫌疑人,要等待開庭判決後,才能明確案件定性及相關人責任,在押人員也會有進一步的去向。看守所羈押期間只是等待開庭的一個過程。看守所在押人員開庭時間,需要案件事實清楚、主要案犯到案等條件,這個時間並不確定。另外辦案機關為防止串供、走漏消息,可以隨時轉換關押場所。
刑事拘留最長是37天。在這期間不逮捕的會變更強制措施或者放人。逮捕通知書大多采用書信形式,家屬需要過幾天才能收到。 法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二十三條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製作拘留通知書,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拘留通知書應當寫明拘留原因和羈押處所。
本條規定的“無法通知”的情形適用本規定第一百零九條第二款的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條規定的“有礙偵查”:
(一)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礙偵查的;
(三)犯罪嫌疑人的家屬與犯罪有牽連的。
無法通知、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對於沒有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家屬的,應當在拘留通知書中註明原因。依據上述規定已經關押40多天還未轉為逮捕,這很可能由於證據不足,此時我們一定要在日常生活中注意相關的刑事案件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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