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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行為能力刑訴法是什麼?

限制行為能力刑訴法是什麼?

限制行為能力刑訴法

限制行為能力訴訟法,是指自然人行為能力受到限制,只有部分行為能力或不完全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在某些場合,可以通過自己行為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具有行為能力;在另一些場合,不能通過自己的行為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沒有行為能力,其行為須通過法定代理人代為進行,或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認,其行為才能有效。各國法律所規定的限制行為能力人,都指已滿一定年齡而又未達到法定成年年齡的人。按中國法律的規定,年滿週歲不到18週歲的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不能完全辯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也是限制行為能力人。

民事行為能力

民事行為能力中有完全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其中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包括下列兩種:

(一)8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民法通則》第十九條規定:“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民法通則》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刑事責任能力

刑事責任能力以行為能力的是否健全而責任大小不一樣。

(一)無行為能力人 不負有刑事責任,但是對於民事責任部分,其監護人有義務代為給付賠償。

(二)14歲——16歲之間只對八類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三)16歲以上且精神正常者對所有行為都負有責任!

在這個限制行為能力刑訴法,有個特別關鍵的就是對於完全喪失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來説,是不需要承擔責任的,所以為了避免事故的發生,我們要呼籲社會一起關愛和保護身邊的殘疾人士,關愛他們,就是保護自己,大家也可以尋求法律幫助,希望我的個人建議和上面的內容可以幫到大家,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