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廳經濟偵查總隊主要職責有哪些?
一、公安廳經濟偵查總隊主要職責有哪些?
1、負責偵查嚴重經濟犯罪案件及上級領導機關交辦的案件。
2、負責掌握和統計全市經濟犯罪案件情況,研究犯罪規律特點,組織實施預防對策。
3、負責協調協查跨省市經濟犯罪案件。
4、負責指導、協調、督辦有關業務部門和分縣局偵破經濟犯罪案件,進行業務培訓。
二、經偵部門的工作內容有什麼?
1、對走私假幣、出售、購買、運輸假幣、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等一些經濟案件進行偵查;
2、對擅自設立金融機構、虛報註冊資本、虛假出資、抽逃出資、隱匿、銷燬會計資料等一些金融犯罪進行偵查;
3、對集資詐騙、貸款詐騙、票據詐騙、金融憑證詐騙案、信用證詐騙、信用卡詐騙等經濟詐騙案件進行偵查;
4、對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的違法犯罪行為進行偵查;
5、對偽造、變造金融票證、國家有價證券、股票、公司、企業債券,以及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等經濟犯罪進行偵查;
6、對其他經濟犯罪進行偵查。
三、經偵部門立案多久?
經偵立案根據情況時間長短不一樣,一般是7個工作日。公安機關對於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的,都應當立即接受,問明情況,並製作筆錄,經核對無誤後,由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自動投案人簽名、捺指印。必要時,應當錄音或者錄像。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時,應當製作受案登記表,並出具回執。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
第一百一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
綜上所述,在省級公安廳的組織構架中,有經偵部門這個分支,其職責是處置辦理全省範圍內的經濟犯罪案件,比如非法集資、詐騙及非法買賣票價或者偷税罪等。經偵部門立案後,會通過各種手段對案件調查,收集犯罪線索鞏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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