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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外執行到檢察院是什麼意思?

一、監外執行到檢察院是什麼意思?

監外執行到檢察院是什麼意思?

監外執行到檢察院是是指監外執行的具體適用過程當中存在着一些錯誤,需要檢察機關予以糾正。檢察機關可以監察的範圍如下所述。

1、對人民法院、監獄、看守所交付執行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2、對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監督管理、教育矯正監外執行罪犯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3、對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人民法院、監獄、看守所變更執行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4、對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人民法院、監獄、看守所終止執行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5、其他依法應當行使的監督職責。

二、監外執行包括哪些情形?

刑事訴訟法》第254條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文件。

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後,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監外執行罪犯在監外執行期間涉嫌犯罪,公安機關依法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辦理。

三、監外執行需糾正的情形有哪些?

人民檢察院發現有下列情形的,應當提出糾正意見:

(1)人民法院、監獄、看守所沒有依法送達監外執行法律文書,沒有依法將罪犯交付執行,沒有依法告知罪犯權利義務的。

(2)人民法院收到有關機關對監外執行罪犯的撤銷緩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建議後,沒有依法進行審查、裁定、決定的。

(3)公安機關沒有及時接收監外執行罪犯,對監外執行罪犯沒有落實監管責任、監管措施的。

(4)公安機關對違法的監外執行罪犯依法應當給予處罰而沒有依法作出處罰或者建議處罰的。

(5)公安機關、監獄管理機關應當作出對罪犯收監執行決定而沒有作出決定的。

我們國家檢察機關所承擔的職能就是屬於監督和審查起訴的職能。當然了,如果説是屬於監外執行存在着錯誤適用或者是應當適用而沒有適用的情況,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議。並且要求進行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