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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查扣金額可否退贓?

一、偵查機關查扣金額可否退贓?

偵查機關查扣金額可否退贓?

第六十四條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已於2000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48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

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

(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48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0〕47號

根據刑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六十四條和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的有關規定,現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問題規定如下:

第一條 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對於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條 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的物質損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為已經遭受的實際損失和必然遭受的損失。

第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依法判決後,查明被告人確實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應當裁定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第四條 被告人已經賠償被害人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第五條 犯罪分子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追繳、退賠的情況,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經過追繳或者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

(一)、常見量刑情節的適用

8、對於退贓、退賠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退贓、退賠行為對損害結果所能彌補的程度,退贓、退賠的數額及主動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 》實施細則(試行)

(二)、常見量刑情節適用

16、對於退贓、退賠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退贓、退賠行為對損害結果所能彌補的程度,退贓、退賠的數額及主動程度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1)全部退贓、退賠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 30%以下;

(2)部分退贓、退賠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 20%以下;

(3)全部或者大部分贓款、贓物被當場查獲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

(4)主動提供線索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贓物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

偵查機關沒有權利對犯罪嫌疑人的合法財產進行處理,只能夠進行扣押,交由檢察院和法院進行處理。法院對相關的贓款一般是屬於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進行歸還。但是如果還涉及到犯罪嫌疑人其他方式所獲得的非法財產,那麼就需要對其進行衝國庫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