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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時間計算的規定包括什麼?

一、《刑事訴訟法》時間計算的規定包括什麼?

刑事訴訟法時間計算的規定包括什麼?

1、期間的計算單位。期間以時、日、月計算。據此,期間的計算單位有時、日、月三個。

2、期間的計算方法。以時為計算單位的期間,從期間開始的下一時起算,期間開始的時不計算在期間以內。它的屆滿以法定期間時數的最後一時完了為止。

以日為計算單位的期間,從期間開始的次日起算,期間開始的日不計算在期間以內。它的屆滿以法定期間日數的最後一日完了為止。以月為計算單位的期間,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訴訟司法解釋》第165條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以月計算的期限,自本月某日至下月同日為一個月。期限起算日為本月最後一日的,至下月最後一日為一個月。下月同日不存在的,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最後一日為一個月。半個月一律按十五日計算。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三條 期間以時、日、月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以內;計算法定期間時,應當將路途上的時間扣除;期間的最後一日為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日期。但對於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在押期間,應當至期間屆滿之日為止,不得因節假日而延長在押期限。

二、特殊情形下期間怎麼計算?

1、期間的最後一日為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日期。節假日包括公休日(星期六、星期日)和法定假日(如元旦、春節、五一勞動節、國慶節等)如果節假日不是期間的最後一日,而是在期間的開始或中間則均應計算在期間以內。另外,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權利,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間,應當至期間屆滿之日為止,不得因節假日而延長在押期限至節假日後的第一日。

2、上訴狀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滿前已經交郵的,不算過期。這就是説,通過郵寄的上訴狀或者其他文件,只要是在法定期間內交郵的,即使司法機關收到時已過法定期限,也不算過期。上訴狀或其他文件是否在法定期限內交郵以當地郵局所蓋郵戳為準。

3、法定期間不包括路途上的時間。法定期間不包括路途上的時間。有關訴訟文書材料在公安司法機關之間傳遞過程中的時間,也應當在法定期間內予以扣除。

我國的刑事訴訟程序中,期間是刑事訴訟中比較重要的一個概念,刑事訴訟代理人要掌握期間的計算,否則稍微一疏忽,可能導致訴訟時效逾期。期間的計算分為年月日三種,法定節假日順延,並且,路途上耽誤的時間不計入期間範圍內,所以我們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及時的注意相關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