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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人搶劫要什麼證據

如果是報警解決的話,是可以不提供證據的,只需要報案並將受害過程説清楚即可。

告人搶劫要什麼證據

根據刑法第263條的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應當立案。搶劫罪是行為犯,刑法對構成搶劫罪沒有規定數額、情節方面的限制,只要行為人當場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實施了搶劫公私財物的行為,無論是否搶到錢財,也不論實際搶到錢財的多少,原則上都構成搶劫罪,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

受害人被搶劫後最好能夠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據越多公安機關立案抓獲嫌疑人的機會越大,關於搶劫罪成立的證據可能有,物證,兇器,證人,視聽資料,鑑定報告,或者要求調取監控等。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 立案的材料來源 對立案材料的接受和處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 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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