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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別人投毒要什麼證據

投毒罪,是故意投放毒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只需要向公安機關證明存在犯罪事實即可,之後由公安機關立案進行偵查。從刑事訴訟職能上説,偵查機關與檢察機關共同擔負着發現、偵查犯罪、揭露、指控犯罪的職責,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向人民法院指控犯罪時,作為控方應具有指控被告人犯有一種罪行,要求其承擔刑事責任的最低證據標準,也就是説,至少應當向法庭提供足以認定其犯罪事實成立的。

告別人投毒要什麼證據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鑑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