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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的換押證手續是怎樣的?

一、犯罪嫌疑人的換押證手續是怎樣的?

犯罪嫌疑人的換押證手續是怎樣的?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偵查終結後人民檢察院決定受理的,人民檢察院審查或者偵查終結後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的,以及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在遞次移送交接時,移送機關應當填寫《換押證》,並加蓋公章隨案移送;接收機關應當在《換押證》上註明承接時間,填寫本訴訟階段的法定辦案起止期限,加蓋公章後及時送達看守所。看守所憑《換押證》辦理換押手續。

凡對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變更刑事訴訟程序的,均應辦理換押手續。

二、怎樣解決換押的問題?

1、明確換押工作的責任歸屬。同案件的羈押期限應當由偵查部門負責控制,換押工作也應當由偵查部門負責,看守所和檢察機關只需要及時知道在押人員的換押情況即可。這樣既可以改變換押主體,又可以避免移送單位換押後,接收單位因案件材料不齊等原因拒絕接收案件的尷尬情形。

偵查機關應當注意控制換押時間,以免造成超期羈押。移送機關應當在時間上留有餘地,不要等到最後期限才予移送,接收機關應儘快辦理換押,如到羈押期限,要在當天辦理換押手續。

2、進一步明確辦理換押手續的具體環節。針對同一訴訟階段內辦案部門改變不需辦理換押手續在實踐操作中存在的問題,減少和杜絕“告知”在實際操作中存在的隨意性,建議除依法延長、重新計算羈押期限外,規定對每一個訴訟程序的改變和級別管轄的改變都必須實行換押,這樣有利於進一步明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各個訴訟階段的羈押期限,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嚴肅性。

3、簡化換押手續,探索多樣化的換押方式。針對當前換押手續繁瑣,換押方式單一,為方便操作、簡化程序,建議修改換押方式,除由移送機關派人到看守所進行換押外,可探索其他簡便的換押方式,採用信件換押、公檢法聯網專線等方式進行換押。

而對於在偵查階段發現另有重大罪行需要重新計算羈押期的,及檢察機關延長辦案期限、法院延期審理等依法延長辦案期限的,為簡便程序,不需要派人進行書面告知,可採用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方法告知看守所,履行換押手續。

除了正常的公安機關偵查階段結束之後,對認定構成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移交人民檢察院進行審查起訴,人民檢察院將嫌疑人以及案件等移交給人民法院之間會出現換押證的,人民法院退回給人民檢察院,或者是人民檢察院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也是需要換押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