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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95條是什麼規定?

刑訴法95條是什麼規定?

在這個社會發展較為迅速的時代,社會中的好多問題逐漸露出,有些問題與之相關的法律文獻沒有明確指出,在我國有這麼一部法律文獻有針對各類問題有着詳細的介紹,下面我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關於刑訴法95條有什麼規定:

2013年最新刑訴訟法95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説明不同意的理由

2012年修改,在1996年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第九十六條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補充完善後作出本條規定。本條規定包含三層意思:

第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親屬、辯護人有權向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法院提出變更強制措施的申請,這是法律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親屬、辯護 人的一項權利。為了保證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刑事訴訟法規定了拘留、逮捕、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考慮到這些措施涉及限制人身自由,刑事訴訟法 對拘留、逮捕、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條件作了嚴格限定,並規定拘留、逮捕後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發現不應當拘留、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併發給釋放 證明;逮捕後,檢察機關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發現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提出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等等。這些都是從嚴格規範有關司 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行為的角度作出的規定,本條則是從授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辯護人申請變更強制措施權利的角度作出的規定。這樣 從兩方面加以規定,更有利於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權利的保護,是在涉及限制人身自由措施上應當採取審慎態度的立法精神的貫徹和落實。根據本條規定,不僅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和辯護人也有權直接提出變更強制措施的申請。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可以是強制措施種類的變 更,由強度較大的措施變更為強度較小的措施,如申請將拘留、逮捕變更為監視居住、取保候審,也可以是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的執行方式,如由指定居所監視居住變 更為在犯罪嫌疑人的住處執行監視居住。需要説明的是,雖然法律對提出變更強制措施的申請是否應當附有相應的證據、理由,並未作強制性要求,但從便於有關機 關正確作出判斷和決定考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在提出變更強制措施的申請時,應當説明自己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應當予以變更強制措施的理由, 有事實和證據的,還可以附上相關材料,以便於有關機關根據其各方面的情況綜合評判,作出決定。

第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 請後,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縮短了時間,以前是七天)這是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收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辯護人 關於變更強制措施的申請後的處理時限的規定。根據這一規定,有關機關在收到變更強制措施的申請後,必須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當然,作出的決定包括變更強制 措施的決定,也包括不予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具體要根據案件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況確定。

第三,如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不 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説明不同意的理由。不同意的理由,主要是指應當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繼續採取拘留、逮捕、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等措施 的法律依據、原因。如果變更強制措施的申請附有相關事實和證據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還應當在説明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理由的同時,對該相關事 實和證據予以迴應。

明確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的權利,是為了使其行使權利於法有據;規定有關機關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 決定,是為了防止有關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的申請不聞不問的情況;進一步明確要求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要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則是為了促使有 關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的申請認真審查和考慮,而不是敷衍塞責,一否了之。本條規定,具有較強的操作性,是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申請變更強 制措施的權利落到實處的重要保障。

綜上所述,對於此法律文獻,我國有着詳細的介紹和明確的法文規定,有着保障人民利益的作用,也有着嚴懲犯罪嫌疑人的作用,通過上文可以瞭解到,刑訴法95條在不斷的完善來保障人民的自身安全和利益。以上就是對刑訴法95條的規定的詳細介紹,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標籤:條是 刑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