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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取證的法定程序

警察取證的法定程序是:兩個民警在場,並先出示警察證。如果是搜查,還必須出示搜查令。如果無法出示證件,可以拒絕調查或搜查。
搜查,是指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的搜索和檢查。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六條
公安機關對於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的,都應當立即接受,問明情況,並製作筆錄,經核對無誤後,由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自動投案人簽名、捺指印。必要時,應當錄音或者錄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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